第961章 刁奸岂是苏松民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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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载坖和重臣开始商量怎么处理东南的诉讼问题,虽然现在仅仅是苏松地区官司风起,但是朱载坖很清楚,随着新政的铺开,这种官司会在整个东南都大规模出现的,所以朱载坖必须解决此事。
朱载坖首先问道:“先代法条,可有谈及此事的?”
先代的法律确实有谈及此事的,主要是永佃的退佃,宪宗时期发布过诏书,百姓退佃,要定立退佃契约,退佃者将租佃之田退还田主,从田主那里收回前银,田主不得留难,退佃契约有效地保证了佃农的退佃权。
有关永佃的租佃纠纷,也并非今日才有的,自宪宗起,这种纠纷就是非常之多了,故而朝廷也多次颁布法令,对这种租佃纠纷予以调整,总得来说,朝廷的法令还是倾向于百姓的,在之前的法令中,朝廷认为:佃户以履行交租的义务为条件,获得了世代永远承耕的权利;田主实现征收定额地租权利时, 履行不得私自撤佃、转佃的义务。
朝廷的各项法令也是相对保护佃户的,朝廷也多次下令,承认佃户的永佃权,只要佃户依照契约交纳定额地租,就能够永远耕佃,不限年月,地主无权任意增租夺佃,即使土地所有权转移,佃户的承佃权利也不会发生改变,即卖田不卖佃;佃农可以自由退佃。
这点朱载坖朱载坖也是支持的,但是现在不是是否增加地租的问题,而是由此产生的一田二主的问题。
佃户们认为,他们向地主缴纳了永佃银,从地主处承租土地,投入一定的人力、物力 进行耕种,待土质改良后,再典给新的承佃者耕种。 他们除转嫁向原业主交纳的地租外,还要收取烘粪土银,以作为自己首先承租土地而改良土质的报偿即所谓的工本,而且他们拥有永佃权,也应当分享一部分土地所有权。
实际上所谓的一田二主就是佃户们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使用权,而地主仅仅拥有自己土地的所有权,朱载坖认为这点应该予以支持,朱载坖的看法是既然佃户们缴纳了永佃银,就意味着用地主手中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,官府必须支持佃户们的这个主张。
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地租的问题,因为说白了其实就是朝廷的赋税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。
对于这个问题,朱载坖的看法是一贯的,就是由地主承担,谁拥有土地,谁就承担赋税,这点毋庸置疑,佃户只用缴纳徭役折色就行了,但是也要保护地主的权利,打击部分刁民。
朱载坖和重臣们商议之后,得出了几个结论,其一就是苏松等处的租佃官司,属于民间间时常产生的相争小事,按照《教民榜文》规定:“民间户婚、田土、斗殴相争一切小事,须要经由本里老人、里甲断决,若系奸盗作伪人命重事,方许赴官陈告。这种租佃官司,先由一般交由乡老调解,乡老依据租佃契约的约定公正处理,责令诉讼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,以取得劝民为善、息事宁人的结果。
若对乡老调解不服,可以上诉官府。
但是针对诉讼到官府的官司,朝廷就要严格按照法条来审理了,州县官府务必以保障佃户权益为先,凡是要求违反租约,涨田租的,各级官府不得准允,一律驳回,若有无声生非,越级上告者,一概加以严惩。
有关一田二主的问题,朱载坖和朝臣们经过商量之后认为,永佃之后,佃户就拥有了田产的使用权,可以转让租佃,但是不能以此为由,抗拒缴纳田租,更不能以永佃为由,行霸占、盗卖之实。在这点上,也必须要保护地主的利益,地主作为田产主人,通过田产获取田租,必须得到保证。
若佃户抗租,地主以此为由告到官府,要求解除永佃的,官府要予以受理,在判决解除永佃时,将佃户的租子和当时的永佃银、还有佃户改良土地的工本要一并予以核算,退还佃户。
第三,就是以朝廷的名义晓谕东南,重申朝廷新政是为了使得百姓得利的,大原则是地主减租减息,佃户交租交息,减轻地租,保障朝廷收入。
第四,就是针对苏松地区的奸猾小民,以争讼为业者,州县发现之后将其解送巡抚衙门审断,一经查实,视其情节之轻重,轻则流放,重则斩立决,不许借机生事,搅扰官府。
随即,根据朱载坖的意思,内阁会同三法司制定了租佃则例,通行全国,要求州县衙门在审理租佃官司时照此办理。其实这份租佃则例,就是两个方面的内容,一方面保护地主的收租权和产业权,佃户拖欠地租,地主可借助官府追索地租,亦可撤佃转佃,佃农不得自行将田地转卖他人;另一方面保护佃农的耕作权,在不负租的条件下,地主不得随意撤佃转佃,也不得随意涨地租。
同时,对于地租的上限,朱载坖这次也做了规定,现在大明南方一般是实行定额地租,由地主和佃户双方议定,佃户租种地主土地,不论丰欠,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。在南方,上田每亩定租三石,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,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、八斗。北方地区租额,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,次田每亩七八斗,下田每亩三五斗。
这个地租比例其实是非常惊人的,一般都是田地产出的四成到六成,这可比朝廷的天赋高多了,按照大明制度,官田的亩税为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减两升,即三升三合五勺,重税则为八升五合五勺。即便是在苏州等地,朝廷实施重税,加上各种加耗,朝廷的田赋最多就占二成左右,而这些地主们一般要求的是五成。
不仅如此,据杨继盛等人的奏报,地主们为了盘剥佃户,套路多的很,最典型的就是所谓小租,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、柴草、鸡、鸭、鱼、肉、蔬菜、瓜果、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、赶车、挑担、做饭、按节送礼、办婚丧差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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